證券時報 2010-09-09 15:39:05
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可以說是經歷了曲折前行的過程,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為分水嶺。
*ST九發(fā)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以下簡稱“*ST九發(fā)案”)的訴訟時效將于今年6月13日屆滿,未立案的投資者能否最終獲得司法救濟即將得到驗證。無論該案何去何從,上市公司、投資者、代理律師以及人民法院都將面對這個共同的結果。有業(yè)內人士分析,此結果代表的不僅僅是個案,更是我國證券市場及證券民事賠償法律制度的縮影。
引入“人數不確定的共同訴訟”制度
記者:應該說,*ST九發(fā)案第二批投資者遲遲得不到立案,與我國的共同訴訟制度不無關聯。那么,我國的共同訴訟制度有什么特點?對于此案,法院遲遲不予立案或不予開庭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陶雨生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guī)定,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應當以單獨訴訟或者人數確定的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同時提起兩個以上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并為一個共同訴訟”,第十四條規(guī)定:“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每名訴訟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也就是說,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如果采取單獨訴訟方式,則是分別立案、合并審理;如果是共同訴訟方式,則是人數確定的共同訴訟。無論是單獨訴訟,還是共同訴訟,法院對于每個投資者而言均是“不告不理”,即只要投資者沒有準備好訴訟材料,并提起訴訟,則均不會獲得賠償。諸如*ST九發(fā)案,之所以法院遲遲不予立案或不予開庭,主要原因在于等待訴訟時效屆滿。一旦訴訟時效屆滿,則可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判決和調解,而且不會再有后續(xù)投資者陸陸續(xù)續(xù)起訴的后顧之憂。
記者:據了解,“人數不確定的共同訴訟”可以對上述問題造成的弊端有所緩解。能否具體介紹下?
陶雨生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fā)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雖然“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共同訴訟”也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卻采用了“權利登記”的方式主張當事人的權利。
相比準備訴訟材料并提起訴訟的方式,“權利登記”的方式有著明顯的優(yōu)勢。首先,“權利登記”是在法院發(fā)出公告的基礎上進行的,法院主動發(fā)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有利于提醒投資者及時進行“權利登記”維護自身權益;其次,相比自行提起訴訟,投資者進行“權利登記”的維權效率更高,訴訟成本更少;第三,法院一經判決、裁定,無論是判決、裁定之前,還是之后進行“權利登記”的投資者均有權依照判決、裁定獲得賠償。由此可見,如果將“人數不確定的共同訴訟”引入到證券民事賠償領域,則法院可以不再針對每位投資者做出判決或裁定,也就沒有必要等到訴訟時效屆滿再行審判。對于較早起訴或較早進行權利登記的投資者,訴訟周期會相應縮短,時間成本也會相應減少。
關于引入“訴訟擔當”制度
記者:對于*ST九發(fā)案來說,除適當引入“人數不確定的共同訴訟”制度之外,“訴訟擔當”制度也能起到較好維護投資者權益的作用。能否具體介紹下何為訴訟擔當?
陶雨生律師:所謂訴訟擔當,是指本不是權利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第三人,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有管理權。以當事人的地位,就該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行使訴訟實施權,而主張一項他人享有的權利。該第三人對有共同利益的多數人的訴訟享有訴權。比如,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的業(yè)務范圍之一,就是“就侵犯本會管理的音像節(jié)目著作權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或提起法律訴訟及仲裁”,而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也具有“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及“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的職能??梢姡瑢τ谏婕叭后w利益或者社會公益性質的訴訟,我國在某些領域內已經成立了社會團體或行業(yè)組織,并引入了“訴訟擔當”制度,或者賦予該社會團體或行業(yè)組織在涉及群體利益或社會公益時,對訴訟的輔助、幫助、支持的職權或責任。
對于*ST九發(fā)案訴訟進程如此緩慢、維權阻力如此巨大的案件,如果能夠引入“訴訟擔當”制度,通過借助投資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群體力量及社會影響力,也許就會使得案件進程峰回路轉。我國臺灣地區(qū)就成立了“投資者服務與保護中心”,該中心的功能包括“提起證券仲裁”和“提起證券訴訟”。對于證券民事賠償領域引入“訴訟擔當”,我認為,最好將“訴訟擔當”的訴權賦予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社會團體。
記者:那么,根據您的解釋,引入證券民事賠償領域的“訴訟擔當”制度,需要經歷哪些步驟呢?對于證券民事賠償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您有哪些建議?
陶雨生律師:首先,建立全國及各地的投資者權益保護組織;第二,賦予該組織代表受損投資者起訴的權利。雖然我國資本市場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對于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卻相對滯后。盡管我國有針對證券公司被托管、關閉或破案風險而設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對于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卻沒有專門的保護協(xié)會。因此,盡快建立起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維權組織,并在此基礎上引入“訴訟擔當”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可以說是經歷了曲折前行的過程,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為分水嶺。此后,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法律制度進入了法治化時代,中國證券民事賠償史上的重大案件也陸續(xù)進入了司法程序。任何制度都要經歷產生、完善的過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也不例外。相比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史而言,*ST九發(fā)案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不過一瞬間,但它再次提醒我們,在證券民事賠償法律制度發(fā)展的道路上,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業(yè)上,必須上下求索、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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