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反復(fù)碾死人都只算“交通肇事”?
2010-09-14 01:30:04
舒圣祥
9月7日上午,在江蘇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區(qū),三歲半男童樂樂正在小區(qū)內(nèi)玩耍,一輛寶馬X6突然倒車撞倒他,車左后輪從樂樂上半身碾過。令人驚愕的是,寶馬車緊接著又反復(fù)三次碾軋樂樂,導(dǎo)致其慘死。男孩父親李先生認為寶馬司機是在故意殺人,可當(dāng)?shù)鼐秸J為,伍、李二人之間并無任何過節(jié),因此伍某不存在“故意殺人”動機,只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9月13日《揚子晚報》)
寶馬車4次碾軋三歲男童致其慘死!光是看看這樣的新聞標(biāo)題,就讓人禁不住要熱血呼呼往上涌,用最臟的話罵完無良“寶馬男”的滅絕人性之后,接下來最讓人關(guān)心的當(dāng)然是法律會給如此慘絕人寰的惡劣行徑怎樣嚴厲地懲罰?
當(dāng)?shù)鼐叫叹形槟车纳嫦幼锩?,讓人心里不禁涼了半截——交通肇事罪,而且人只死了一個,因此最多也就判3年,“錢多關(guān)系好”的話,也許要不了一年半載,就又是一個逍遙的“寶馬男”了。
雖然案件尚未判決,但在我們的司法實踐里,公安怎么抓與檢方怎么訴、法院怎樣判的關(guān)系實在太大;而且在事實上,類似滅絕人性的“碾傷不如碾死”早已不是頭一回發(fā)生,相反卻幾乎成了通行潛規(guī)則。伍某選擇4次從男孩身上碾軋,也許恰恰是一剎那間冷靜思考的結(jié)果,而不會是所謂的“驚慌失措所致”。這就是“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惡果甚于十次犯罪”的典型例證,不公正的判決必然導(dǎo)致被復(fù)制的殘忍。
讓我們回到有監(jiān)控錄像為證的現(xiàn)場:男童不是在馬路,而是在小區(qū)道路上玩耍,“寶馬男”倒車之前是否應(yīng)該注意車后是否有人呢?開著那么高級的車子,既有后視鏡,又有倒車雷達影像,怎么就直接往男孩身上倒呢?至少在啟動前按一下喇叭吧?撞到男孩你發(fā)現(xiàn)了,而且停頓了一下,怎么又加油門從男孩身上碾過去?好吧,就算到目前為止都還勉強可以說是“交通肇事”,可這時你竟然懶得下車看看,竟然掛上前進擋又重新碾軋了一遍!
最絕的是,然后你終于下車了,卻并沒有完全讓車停住,而是讓你的高級寶馬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又再次往后倒,前后兩個輪子再次在男童身上碾軋兩遍!從現(xiàn)場路況看,除非要故意碾死,否則無法解釋“寶馬男”這樣兩退一進的意義何在?事實上,僅憑“寶馬男”站在旁邊“欣賞”車子先后兩個輪子自動從男童身上碾過而未采取任何動作試圖讓車停止這一點,就足以證明“故意殺人”嫌疑的存在。更何況,最后你既沒打電話報警,也沒采取任何搶救措施就悠閑地離開了!
作為公眾,倘若連這樣殘忍的悲情現(xiàn)場都不去“圍觀”,是絕對麻木透頂且毫無人性的。尤其是肇事司機反復(fù)碾軋受害者致死的案例,現(xiàn)實生活中已經(jīng)發(fā)生過太多太多次,卻從未被以“故意殺人”之名受到過嚴厲懲處。我們“圍觀”這起“寶馬男”4次碾軋男童事件,就是想要追問個明白:故意碾軋受害者致死,是“交通肇事”還是“故意殺人”?是否只要是開著車致人死亡,無論情節(jié)如何惡劣,也終究不過是“交通肇事”?倘若如此,誰能說這不是一種“開車殺人一律輕罰”的法外特權(quán)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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