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若成立,將受法律懲罰
2010-12-18 03:55:01
每經記者 王炯業(yè)
對于《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的勝景山河涉嫌IPO造假一事,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的嚴義明律師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如果勝景山河造假成立被監(jiān)管部門查實,那么首先上市公司負有最大責任,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重要股東,上市公司管理層中的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等人,一定是有責任的。
其二,承銷商和保薦代表人一定是有責任的,因為保薦代表人起總體把握的作用。
其三,會計師事務所有可能有責任,因為會計師事務所是對公司做書面審查的,所以是“可能”。
其四,律師事務所基本上可以說是沒有責任,因為律師事務所只對公司的材料比如歷史沿革等承擔合法性責任,不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嚴義明律師進一步指出,如果造假成立,那么上述一定有責任的人員,如上市公司管理層和上市公司的股東和保薦代表人等,很可能就是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
那么,如果造假上市被確認,會有什么影響呢?
嚴義明律師表示,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都有相關規(guī)定,如果核實的話,發(fā)審委首先肯定是終止造假上市企業(yè)的上市資格。其次,會盡快把募集的資金退還給中小股東,同時要加收罰息。最后,相關責任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資料顯示,紅光實業(yè)是A股市場第一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上市公司。
1997年紅光實業(yè)公司騙取上市資格,并成功上市。1998年11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了證監(jiān)會的調查通報,揭露紅光實業(yè)公司在股票上市過程中出現(xiàn)了6個方面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一是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二是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三是隱瞞重大事項;四是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義務;五是挪用募集資金買賣股票;六是涉嫌犯罪。
東窗事發(fā)后,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股票發(fā)行主承銷商和財務顧問公司被沒收非法所得并罰款。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lián)系。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聯(lián)系電話:021-60900099轉688
每經訂報電話
北京:010-58528501 上海:021-61283003 深圳:0755-83520159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無錫:1515224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