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8 01:22:01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獲悉,10月27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永勝、高福偉等8人股票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對張永勝、高福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9年5月,張永勝以重慶人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本市渝北區(qū)租用辦公場地,招募10余名詐騙人員,采取修改來電顯示號碼,冒充專業(yè)股票投資分析人員向股民推薦股票,收取被騙股民會員費等方式實施詐騙活動。同時,張永勝還授意其親友及被告人郭長兵等人在北京、寧波等地辦理銀行卡,用于接收被騙股民的匯款。
2009年6月,張永勝找到高福偉共同實施詐騙活動,二人商定高福偉以組織參與詐騙成員的方式 “入股”,張永勝、高福偉分別獲取詐騙款項扣除全部支出后剩余部分的40%。之后,高福偉遂組織了被告人李鋒、楊洋等70余人加入實施詐騙活動。
2009年12月,張永勝、高福偉又在本市渝中區(qū)租賃辦公場地,以重慶皓星商務(wù)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招募被告人周紅、陳梅等數(shù)十名詐騙人員,采取上述方式實施詐騙活動。張永勝、高福偉對參與兩公司的集團成員進行統(tǒng)一組織、管理,張永勝負責(zé)在網(wǎng)上購買股民電話號碼、安排人員辦理銀行卡收取詐騙贓款、分配詐騙贓款等,高福偉負責(zé)招募、管理詐騙成員等。
至2010年4月,形成了以張永勝、高福偉為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參與者達100余人的詐騙犯罪集團,以收取會員費、保密費、分成費等名義,有組織地騙取全國各地300余名股民的錢財共計2130.73萬余元。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永勝、高福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首組織、領(lǐng)導(dǎo)被告人李鋒、楊洋、周紅、羅巧、郭長兵、陳梅等100余人的犯罪集團,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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