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 2011-12-23 17:45:54
因在雜志廣告上使用長征2F火箭形象,寶馬(中國)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被判賠償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9萬元。
因在雜志廣告上使用長征2F火箭形象,寶馬(中國)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被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訴至法院。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寶馬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9萬元。
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訴稱,該院已經(jīng)取得長征2F運載火箭圖形注冊商標的所有權,該商標及其產(chǎn)品長征火箭在社會上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寶馬公司未經(jīng)許可,于2010年在某雜志中發(fā)布了一則包含長征2F運載火箭圖形的廣告。該院認為,寶馬公司擅自在廣告上使用與長征2F商標相同的標志,且廣告畫面中侵權標志的位置、外觀、寓意顯著,是利用長征運載火箭的知名度吸引受眾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產(chǎn)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于是要求法院認定寶馬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寶馬公司辯稱,該公司與原告不存在競爭關系,涉案廣告圖案中所使用的火箭圖形屬于公有領域,使用這一圖形屬于對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寶馬公司的產(chǎn)品和品牌本身就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沒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費者也不會造成混淆,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寶馬公司通過使用長征2F運載火箭形象圖形作為廣告元素,獲得了更為有利的市場競爭地位,使人誤認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許可寶馬公司使用火箭形象或與寶馬公司存在某種合作關系,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損害了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的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本文來源:新華網(wǎng) 記者 涂銘 李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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