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2-06-16 16:47:15
基金行業(yè)中亟需變化、卻無甚變化,即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始終未能獲得司法層面的突破,這顯然是基金行業(yè)頗為尷尬的另一面。
專業(yè)人士呼吁最高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切實維護廣大基民的合法權益
基民:股民被騙了可以打官司,俺找誰呢?同樣是民,差距咋就恁大呢? (張常春/制圖)
發(fā)軔于20世紀70年代末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不負眾望地將中國經濟推上了發(fā)展的快車道。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直接催生了中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壯大。在這期間,作為新興投資工具的基金借機上位。無論是從首只基金甚小的募集規(guī)模到近期單只滬深300ETF就能募集超300億元的規(guī)模來看,還是從1998年首只公募基金嶄露頭角到日前已成立的中國基金業(yè)協(xié)會來看,基金行業(yè)的巨大變化可謂有目共睹。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行業(yè)中亟需變化、卻無甚變化,即基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始終未能獲得司法層面的突破,這顯然是基金行業(yè)頗為尷尬的另一面。
基民維權問路無門
若要為國內投資者群體劃分氏族,股民、基民無疑是資本市場數(shù)量最為龐大的兩個家族。數(shù)據顯示,截至今年5月11日,全國共有基金管理公司72家,管理資產規(guī)模達到3.14萬億元?;鸱蓊~持有人賬戶總數(shù)超過2.33億,約有40%的城鎮(zhèn)居民家庭參與基金投資。
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在過去的時光里,正是這些個體數(shù)量龐大的基民,和股民一道撐起了中國資本市場的天空。但相較于股民維權幾經陣痛,終于逐漸邁入正確軌道而言,基民維權卻仍處于問路無門的境地。盡管我國基金業(yè)已經建立了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十幾項部門規(guī)章為主體,以及近百個規(guī)范性文件相補充的證券監(jiān)管法律體系,但這一堪稱系統(tǒng)化的法律構建,卻像空披在基民身上的華麗外套,不能將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落到實質,究竟原因何在呢?
基民維權遇囧途
基金作為一種受人委托、代人理財?shù)慕鹑诠ぞ撸鸱蓊~持有人在基金關系中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不過,從國內基金行業(yè)現(xiàn)狀來看,盡管基金規(guī)模獲得空前的發(fā)展(截至今年6月12日,公募基金總數(shù)已突破千只,達到了1003只),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依然只是市場的華麗說辭而已?;鸸芾砣嘶ūM心思追求規(guī)模發(fā)展的同時,卻仍置基民合法權益的維護于基金發(fā)展的末位之上,這種“舍本”的做法,顯然是多年來基民維權舉步維艱的最根本原因。
在現(xiàn)實的法律操作中,基于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受托人,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有權利和義務為份額持有人追求最大利益,同時亦有權利和義務維護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實際上,《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第十九條亦有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中包括“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從這一點上看,基民維權所需的重要法律依據已然具備,但為何其維權仍不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呢?
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主任薛洪增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依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解決基民維權難的一個較好途徑,就是通過基金管理人以原告的身份代替基民向相關被告提起賠償訴訟,最終按份額的持有比例由基民共擔共享訴訟成果。但他也坦承,現(xiàn)階段這一辦法在具體操作中仍存在不小的障礙。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基金是具有較高專業(yè)水準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加之在投資環(huán)節(jié)中,基金負有盡職調查的義務,因此這些因素很容易在法律層面上給基金帶來一些誤解,即基金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導致投資損失,是自身調查失職使然等等。其結果自然較難獲得司法層面的支持。早些年的東方電子案中,來自廣東的一家基金公司作為原告與股民一起提起賠償訴訟,但案件的審理結果是股民勝訴,該基金公司卻被判了敗訴,這也是國內基金管理人作為原告參與賠償訴訟的較早案例之一。
薛洪增律師還透露,當前基民維權領域的實際狀況中,與上述基金公司主動式尋求賠償訴訟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絕大部分基金公司基于基金管理費的“旱澇保收”,通常都在需要代替基民扛起訴訟權利的時候集體失聲。典型的如紫鑫藥業(yè)的虛假陳述案中,盡管持股的基金公司成堆,但卻未見一家基金公司站出來為其基民的投資損失說話。業(yè)內人士認為,解決這個維權癥結的關鍵在于改變基金管理人“旱澇保收”的狀況,如果不改變這一狀況而僅讓基民簡單用腳投票,從一只基金轉到另一只基金,其維權的結局仍是一樣。可喜的是,近期監(jiān)管層已開始對上述結癥小試牛刀,這或將帶來基民維權范圍的聯(lián)動。
“老鼠倉”民事索賠“燈下黑”
盡管迄今為止,國內的基民維權仍無成功先例,但這也并不能否認市場相關各方為維權而做出的努力。關于基民維權現(xiàn)狀的確切描述,用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主任薛洪增的話說,就是“基民維權之門已打開,但屋里暫且一團黑”。
針對前述基金管理人理應為基民提起賠償訴訟,但其卻屢屢不作為或者行動不積極的狀況,基民若不甘手腳受縛,能否以原告身份獨自提起賠償訴訟呢?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對此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基民可以以沒有實現(xiàn)勤勉盡責為由起訴基金公司,要求基金公司履行賠償責任,但目前法律不支持基民直接起訴上市公司。也就是說,基民提起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訴訟,只能根據《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如此一來,就排除了侵權責任(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中,追究的是侵權責任),只包括合同違約糾紛。“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法不進行修改,基民維權困難重重。”
除了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而給基民帶來維權方面的訴求外,實際上基金公司因自身“老鼠倉”問題而給基民帶來的維權問題同樣不容忽視。近些年,監(jiān)管層確認的“老鼠倉”涉及多家基金公司,比如景順長城原基金經理涂強、上投摩根原基金經理唐建、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許春茂等等。“老鼠倉”的定案,往往也帶來基民維權訴求的一片呼聲,但結果均不甚了了。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yè)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厲健律師認為,當前基民作為原告向基金公司提起賠償訴訟,應該說法律通道可行,但現(xiàn)實卻存在不小難題。一只基金中往往包含成千上萬的基民,基民原告即使官司勝訴,但實際獲賠的金額并不太樂觀。
對于基民如何就“老鼠倉”提起賠償訴訟,厲健律師認為基金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老鼠倉”基金經理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裨谔崞鹪V訟時的相關問題值得關注:首先,基金經理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需得到監(jiān)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確認;其次,基民相關基金的購買時間應在該基金經理的違法違規(guī)期間,且由于基金經理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造成了基金凈值的損失。同時,這兩個因素之間應存在因果關系?;裨谔崞鹪V訟的時候需準備的材料則包括基金買賣協(xié)議、申購協(xié)議、基金凈值損失跡象表、監(jiān)管部門下發(fā)的處罰書等。
實際上,除了基民維權成本過高的現(xiàn)實原因外,當前基民維權領域中所存在的司法難題同樣不容忽視,比如基民的損失尚難界定、賠償金額尚難判定等等。不同的是,近年來,股民維權中的一些司法難題不斷受到市場各方重視,最高人民法院也為此相繼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從而推動股民維權取得了顯著進步。對此,厲健律師希望《證券投資基金法》能盡快修訂完善,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從而切實為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帶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lián)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xiàn)在本站,可聯(lián)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