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9 01:21:25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韓海龍 實習記者 何炳輝
每經記者 韓海龍 實習記者 何炳輝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處獲悉,寶安地產(000040,收盤價4.51元)虛假陳述案將于下周一(4月22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截至目前,準備參加這次訴訟維權的股民已有數十位,涉及金額超過2000萬元。
虛假陳述由來已久/
據悉,寶安地產虛假陳述案將于本月22日上午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六審判庭進行證據交換。《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的公告中了解到,案號為(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5、6號的相關訴訟的確將于22日下午2:30開庭,其案由為證券虛假陳述。
此次訴訟牽涉寶安地產“代持股”事件,最早要追溯至1993年11月。當時寶安地產與新鴻進公司簽訂了參股投資協議,轉讓其持有的皖能電力法人股60萬股,新鴻進也在當時付清了股票轉讓款。但后來新鴻進又因故退回了這些股票,寶安地產也向新鴻進退回購股款。
1994年9月,寶安地產再次與新鴻進和業(yè)豐工貿這兩家公司簽訂參股投資協議。協議議定,公司向新鴻進轉讓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萬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萬股,向業(yè)豐工貿轉讓其持有的皖能電力法人股440萬股。
讓人震驚的是,當時寶安地產竟用收到這3家公司法人股的歷年分紅沖抵應收新鴻進和業(yè)豐工貿的購股款;對于不足部分,則使用自有資金經第三方過賬劃回公司,從而完成全部應收購股款的沖抵。
換句話來說,公司轉讓出的股票錢分文不收,只是通過虛構股票轉讓交易,經資金運作及賬務處理,將涉案股票轉至賬外,通過新鴻進和業(yè)豐工貿兩家公司代持。
經過長達十多年的代持后,2007年4月至2009年3日期間,這些股票終于被拋售。當時寶安地產證券部經理任國強,在經過董事局主席兼總裁邱瑞亨同意后,私刻新鴻進和業(yè)豐工貿的公章,并偽造其委托寶安地產出售股票的授權文件,全部賣出了這些股票;加上股息,合計獲利8675.51萬元;接著又將這些資金的大部分劃至別的公司。隨后不久,這些資金連同利息合計9170.91萬元又被陸續(xù)轉回寶安地產,用來沖抵有關單位對公司的欠款,沖回以前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
然而,“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2010年11月4日,寶安地產收到證監(jiān)會深圳稽查局的 《立案調查通知書》,因涉嫌虛假陳述,深圳稽查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立案調查。
直到去年12月,公司收到證監(jiān)會處罰決定書,對公司進行責令改正,給予其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邱瑞亨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對其他涉案人員也給予了相關處罰。
數十股民參與維權/
劉國華律師表示,截至目前,準備參加這次訴訟維權的股民已有數十位,涉及金額超過2000萬元。
“我認為勝訴可能較大。”劉國華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寶安地產虛假陳述的事實已被證監(jiān)會認定,股民的買賣也符合條件。我認為,依據事實的法律,股民應該獲得賠償。”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fā)生虧損,或者因持續(xù)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上市公司對上述案件有何看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寶安地產方面,但截至發(fā)稿時,仍未獲得有效答復。
對于股民請求賠償的標準問題。劉國華律師認為,根據司法解釋,投資者只要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5日(不含該日)期間買入該股,且在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1月6日賣出該股,則以實際賣出價來計算投資差額損失;如在2011年1月6日后賣出該股或者持續(xù)持有至今,則以5.27元(從立案日開始算,換手率達到100%為止,所有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為基準價來計算投資差額損失。
此外,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幾部分,即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印花稅和利息。
隨著股民維權意識的覺醒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股民維權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劉國華律師處獲悉,據其不完全統計,此前已有大約九十家上市公司被列為被告,包括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東方電子、銀廣夏、海信科龍等。
此外,對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起訴索賠的股民也超過15000人,涉及金額超過15億元。此類已結案件,如東方電子案、銀廣夏案、海信科龍案、杭蕭鋼構案等,其中起訴的原告,約有80%以上股民通過和解或判決,獲得了現金或股票賠償??偟膩碚f,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類案件贏得訴訟、獲得賠償的幾率還是比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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