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01-13 10:00:36
1月10日,正值《旅游法》生效百日,云南省旅游發(fā)展委員會、省監(jiān)察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部門,聯合下發(fā)了《關于貫徹實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每經編輯 陳非
每經記者 江然 發(fā)自成都
1月10日,正值《旅游法》生效百日,云南省旅游發(fā)展委員會、省監(jiān)察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部門,聯合下發(fā)了《關于貫徹實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從旅游購物、簽訂旅游合同、導游態(tài)度等多方面,對各旅行社、相關企業(yè)及其從業(yè)人員在經營和服務中提出了“十五不準”,并明確處罰措施,以整治旅游市場“強迫購物行為”、“辱罵游客”等突出問題。
麗江市旅游協會秘書長彭福宗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十五不準”應是迄今省上整治旅游市場亂象力度最大的一次行動。
“強迫購物”最高可罰50萬
1月初,麗江導游辱罵游客強迫購物一事再一次牽動全國游客的神經。網上視頻顯示,涉事導游出言不遜,甚至辱罵游客“不買東西比賣淫可恥。”1月7日,云南省旅游發(fā)展委員會網站發(fā)文,對該事件調查處理情況進行了通報,對涉事導游作出罰款、吊銷導游證及拉入“黑名單”的處理。
雖然相關部門反應迅速,卻也可看出去年10月《旅游法》生效后,“強迫購物”、“霸王條款”等頑疾依然存在,旅游市場突出問題仍待整治。
1月10日,云南省十部門聯合下發(fā)《關于貫徹實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的通知》,要求各旅行社、相關企業(yè)及其從業(yè)人員在經營和服務中要嚴格執(zhí)行“十五不準”,并明確了處罰措施。
《通知》首當其沖地對“強迫購物”做出規(guī)范:旅游購物企業(yè)、商家及其從業(yè)人員和導游、旅游車駕駛員不準通過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旅游者購物或通過言語刺激、行為威脅等方式強迫及變相強迫游客購物。
該《通知》規(guī)定,違者將“依據《廣告法》,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公開更正消除影響、沒收廣告費用、罰款、停止廣告業(yè)務;依據《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及《云南省旅游條例》,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吊銷導游證或領隊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降低或者取消等級。
而據《旅行社條例》規(guī)定,對“強迫購物”的涉事旅行社,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此外,為了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通知》明確要求“導游、旅游車駕駛員不準刁難游客、對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滿足、甩團、甩客、辱罵游客、毆打游客”。依據相關條例,違者將面臨改正、罰款、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降低或者取消等級等處罰。
擬試點導游薪酬制度改革
“《旅游法》生效后,大家最關注的莫過于第三十五條旅游產品模式。云南的執(zhí)法壓力最大,在去年十一之后,也暴露了一些極端、頂風作案的案例,可謂是‘重災區(qū)’,”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表示。
《旅游法》生效百日,云南再提導游薪酬制度改革。針對目前導游、旅行社不愿意簽合同、收入混亂等現象,云南省旅游發(fā)展委員會主任段躍慶日前透露,目前云南省正在進行導游改革,意見已報到國家旅游局,“云南或將作為一個試點,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改革導游的薪酬制度。”
劉思敏則認為,導游“強迫購物”、“辱罵游客”等都是此前無序競爭、惡性競爭的結果,眼下應該按照《旅游法》規(guī)定,明確勞資關系,從根本上改變導游收入與游客購物提成掛鉤的模式。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