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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寶能“舉報門”繼續(xù)發(fā)酵 律師論戰(zhàn)四大焦點

每日經濟新聞 2016-07-21 17:34:58

目前,萬科事件各方諸多爭執(zhí)焦點都涉及合法性、合規(guī)性的問題。7月2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特別采訪了業(yè)內多位知名律師,他們對相關法律問題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見解。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朱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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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朱萬平

寶萬之爭持續(xù)多時,如今戰(zhàn)火已經上升到寶能利用資管工具舉牌萬科是否合法、合規(guī)的層面。

720日,萬科A公告確認了其向證監(jiān)會、深交所等舉報并提交《關于提請查處鉅盛華及其控制的相關資管計劃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報告》(以下簡稱萬科舉報信),請求監(jiān)管部門進行核查;721日,鉅盛華委托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對萬科舉報信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鉅盛華《法律意見書》)曝光,該意見書對萬科舉報信的質疑進行逐條“反擊”。

無疑,萬科事件各方諸多爭執(zhí)焦點都涉及合法性、合規(guī)性的問題。7月2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特別采訪了業(yè)內多位知名律師,他們對相關法律問題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見解。

問題一:寶能資管計劃是否違反上市公司信披規(guī)定?

萬科舉報信:寶能9個資產管理計劃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guī)定。

理由1.九個資管計劃未按照一致行動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2.九個資管計劃合同及補充協議未作為備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3.九個資管計劃披露的合同條款存在重大遺漏

鉅盛華《法律意見書》:鉅盛華通過資管計劃持有萬科A股份所履行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規(guī)。

理由1.鉅盛華已將其涉及的9個資管計劃所持萬科A股份表決權的情況如實進行了披露;2.鉅盛華對九個資管計劃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遺漏,不違法信息披露相關規(guī)定;3.鉅盛華及其一致行動人約定鉅盛華作為指定代表統(tǒng)一編制信息披露文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需要各個資管計劃單獨披露權益變動;4.資管合同及補充協議不屬于本次權益變動法定備查文件,因此鉅盛華沒有義務對該類文件進行同步披露。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他個人同意鉅盛華《法律意見書》意見,資管合同不屬于備查文件。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雖然9個資管計劃的資產管理人與鉅盛華構成一致行動人關系,雖然資產管理人可以授權鉅盛華統(tǒng)一編制權益報告書并進行信息披露,但在法理上,該9份資管計劃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是資產管理人,鉅盛華只是經其授權后可以代為統(tǒng)一編制權益報告書并統(tǒng)一披露,鉅盛華取得的授權和投資者的知情權之間不是替代關系,披露文件仍應列明資產管理人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以及一致行動人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只披露具體的資管計劃內容,從這個角度而言,萬科在該部分舉報理由不能說沒有道理。

問題二:寶能資管計劃是否違反資管業(yè)務相關法規(guī)?

萬科舉報信9個資管計劃違反資產管理業(yè)務相關法律法規(guī)。

理由1.9個資管合同屬于違規(guī)的“通道”業(yè)務;2.鉅盛華涉嫌非法利用9個資管計劃的賬戶從事證券交易;3.9個資管計劃涉嫌非法從事股票融資業(yè)務

鉅盛華《法律意見書》:鉅盛華通過資管計劃持有萬科股票的行為合法合規(guī)。

理由1.9個資管合同不屬于“通道”業(yè)務;2.鉅盛華通過9個資管計劃持有萬科A股份不屬于非法利用他人賬從事證券交易的情形;3.9個資管計劃按照鉅盛華的建議投資萬科A 股份不屬于非法從事股票融資業(yè)務;4.9個資管計劃投資于萬科A股份符合法律規(guī)定。

張遠忠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他個人同意鉅盛華律師意見。上述做法是資管的通常做法,合法合規(guī),也不是非法從事股票融資業(yè)務??赡艽嬖谕ǖ罉I(yè)務,但要拿到證據并不容易。

王智斌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他個人認為,通道業(yè)務本身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從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資管計劃按照文件約定買入萬科股票,并無違規(guī)之處。除非有證據證明,鉅盛華除了劣后之外還有其他未公開的對優(yōu)先級資金的承諾,并且這種承諾實質上改變了資管計劃設計的初衷,這樣才能綜合所有證據認定鉅盛華是通過資管計劃的形式變相進行場外配資或是變相利用了資管計劃作為通道。是否存在這樣的隱情,尚需監(jiān)管部門查明;是否存在非法證券交易,是否非法利用股票融資,同樣也無法僅僅通過公開的資管計劃進行判斷。

問題三:資管計劃將表決權讓渡給鉅盛華是否有合法依據?

萬科舉報信:九個資管計劃將表決權讓渡與鉅盛華缺乏合法依據。

理由1.九個資管計劃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購人的條件;2.九個資管計劃的相關各方均無充分依據行使表決權;3.九個資管計劃不具備讓渡投票權的合法性前提

鉅盛華《法律意見書》:《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25條明確允許投資者“通過信托或其他資產管理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實踐操作中,存在多起資管計劃舉牌上市公司的情況。意見書還認為九只資管計劃的補充協議約定,按照鉅盛華意見行使表決權的做法也并不違規(guī)。

理由1.九個資管計劃作為鉅盛華收購萬科A股份的一致行動人不違法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2.就個資管計劃之補充協議約定資管計劃表決權按照鉅盛華意見形式符合規(guī)定;

張遠忠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他個人認為,(表決權讓渡)合法。通過信托合同把表決權讓渡給鉅盛華體現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做這樣的約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王智斌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根據我們對現有規(guī)定的理解,資產管理人可以代表資管計劃行使股東權利,也可以與其他方結成一致行動人,資產管理人將表決權授予鉅盛華也不存在法律障礙,萬科該部分舉報理由有待商榷。在立法并不特別明確、執(zhí)法標準也相對模糊的情況下,萬科的舉報理由更多地是萬科對相關問題的理解,未必會得到監(jiān)管部門認可。

問題四:寶能資管計劃是否涉嫌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萬科舉報信:鉅盛華及其控制的九個資管計劃涉嫌損害中小股東權益。

理由1.鉅盛華涉嫌利用信息優(yōu)勢、資金優(yōu)勢,借助其掌握的多個賬戶影響股價;2.鉅盛華涉嫌利用九個資產管理計劃拉高股價,為前海人壽輸送利益;3.鉅盛華和九個資產管理計劃未提示舉牌導致的股票鎖定風險,可能導致優(yōu)先級委托人受損。

鉅盛華《法律意見書》:鉅盛華及其控制的九個資管計劃未損害中小股東權益。

理由1.鉅盛華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萬科A股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對上市公司未來發(fā)展前景的看好”,且根據相關規(guī)定上述股份12個月內不得出售,鉅盛華不存在短期拉抬股價的動機,拉高增持時點的股價不符合鉅盛華的利益,上述質疑不符合鉅盛華投資目的,且缺乏商業(yè)合理性。

2.經核查個九個資管計劃的資管合同和補充協議,該資管計劃的優(yōu)先級委托人均為商業(yè)銀行,就有充分的風險認知、判斷和承受能力且資管合同已經就資管計劃持有的證券發(fā)生鎖定/或其他無法交易的情況的處理措施進行了約定,并設立了“風險揭示”專項條款,對資管計劃可能面臨的各項風險進行了提示。

張遠忠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他認為萬科目前缺乏鉅盛華操縱股價證據,也缺乏鉅盛華通過資管計劃向保險輸送利益的證據。拉高股價不僅利于保險資金,也有利于劣后資金,大家在一條船上。而且由于鎖定期的存在,短期拉高股價,保險資金最多得到“紙上富貴”,無法兌現所謂通過拉高股價輸送的利益,因此不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

王智斌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萬科質疑鉅盛華涉嫌操縱股價、輸送利益等問題,這屬于合理懷疑,涉及到事實的認定,監(jiān)管部門確實應該查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才涉及是否構成操縱股價等法律定性,買入本身并不涉及操縱股價或者輸送利益的問題。是否構成操縱股價或者利益輸送,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各方之間存在有關交易行為的協議安排、有關資金使用與分配的協議安排、是否存在賬戶對倒等,這些是監(jiān)管部門應查明的事實。

律師:希望監(jiān)管部門盡快進行調查

張遠忠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整體看,他個人認為萬科舉報信缺乏法律事實支撐,反映出萬科對杠桿收購業(yè)務似乎不熟悉,對通過資管渠道融資并購也不太熟悉。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則對記者表示,他認為:首先,萬科發(fā)布舉報信是萬科的權利,但沒有通過正常的信息披露平臺進行發(fā)布,而是自行向媒體公開,這一做法有信披違規(guī)之嫌。其次,在現在這樣一個關鍵的節(jié)點上,萬科突然發(fā)布舉報信,可能起到打壓股價從而使寶能9個資管計劃爆倉的作用。他希望監(jiān)管部門對事件所涉及的諸多問題都進行詳細調查。第三,他個人認為,即使寶能資管計劃有違規(guī)的嫌疑,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尚不能因此得出寶能增持股權的無效性和投票權、表決權無效性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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