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1-27 23:02:30
《意見》明確,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確權和保護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國農科院農經所副研究員郭靜利表示,“針對集體資產,中央明確了核查和保護的精神,并提出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占、非法處置集體資產,防止外部資本侵吞、非法控制集體資產,可以說是針對以前曾出現的集體資產管理亂象的一個有力打擊?!?/p>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雯
每經記者 張雯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下發(fā)?!兑庖姟访鞔_,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確權和保護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國農科院農經所副研究員郭靜利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針對集體資產,中央明確了核查和保護的精神,并提出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占、非法處置集體資產,防止外部資本侵吞、非法控制集體資產,可以說是針對以前曾出現的集體資產管理亂象的一個有力打擊。”
針對備受關注的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意見》明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xù)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wěn)定預期。
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確權和保護制度
對農村集體產權的保護,在頂層設計中被始終放在很高的位置。
在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更大權能、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等。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要求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部署了創(chuàng)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集體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保護等制度建設任務。
隨后,《積極發(fā)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fā)展的意見》等改革方案陸續(xù)公布。
“梳理高層對農村集體產權保護的改革意見及相關出臺文件,可以看到一條很明確的主線,即通過落實集體產權保護與改革,來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確保農民享受到集體資產發(fā)展的收益。”郭靜利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仔細分析‘集體資產產權’,其中涉及的從農民可以獲得更多財產權利、到宅基地、到三權分置下土地承包權的處置問題。拎出一條主線,可以觸及各項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改革。”
郭靜利認為,“從《意見》明確提出的‘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切實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占、非法處置集體資產,防止外部資本侵吞、非法控制集體資產’來看,實際上非常明確地回答了幾個關鍵性問題,即‘集體產權誰擁有、誰支配、誰受益’,這也是當前農村產權改革中的難題所在。”
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不同種類進行規(guī)定。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guī)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而今年初,發(fā)生在溫州的“關于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居民如何才能續(xù)期”的新聞,引發(fā)輿論對于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處理的極大關注。
對此,《意見》明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xù)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wěn)定預期。
“一些地方政府曾經制定規(guī)則,試圖在該權利期限屆滿時再次收取土地出讓金,這一做法是明顯違法的。根據立法法對于立法權限的規(guī)定,這種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國務院和地方人大都無權就此自己立法,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更不能就此問題擅自作出規(guī)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為,因此《意見》明確此項規(guī)定的關鍵意義就在于,中央明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導向,即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wěn)定預期。
而當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應當如何解決呢?多位專家認為,土地使用權到期應免費續(xù)期。
北京市房地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趙秀池曾撰文指出,滿70年使用期的住宅用地應免費自動續(xù)期,城鎮(zhèn)居民的住房是擁有永久產權的,而住宅用地只有最高70年的使用權,房地嚴重背離。因此,從房地合一角度、從同地同權角度,也應該允許城鎮(zhèn)住宅用地免費自動續(xù)期;對于70年以下的住宅建設土地應當補交一定土地出讓金,補交標準需要進一步論證,需要廣泛征詢公眾和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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