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 2017-01-01 13:28:34
樓市調控的“深八條”已經執(zhí)行兩個多月了,深圳市規(guī)土委曾在2016年10月7日出臺執(zhí)行細則。2016年12月31日,本是細則執(zhí)行的終止日期,但12月30日,深圳市規(guī)土委下發(fā)一紙通知,將“深八條”細則延后至2017年6月30日。12月30日發(fā)出的這一則通知,增添了“直系親屬代付”這一個內容。
樓市調控的“深八條”已經執(zhí)行兩個多月了,由于執(zhí)行時間“一刀切”,深圳市規(guī)土委曾在2016年10月7日出臺執(zhí)行細則,對于置業(yè)者普遍關心的購房交易時間和證明材料等,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如置業(yè)者在2016年10月4日(含2016年10月4日)之前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且于2016年12月31日(含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按原限購政策辦理。也就是說,避免了不少正在購房的市民,因為新政而失去購房資格。
2016年12月31日,正是細則執(zhí)行的終止日期。不過,深圳商報記者了解到,“深八條”的細則又將延期到2017年6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規(guī)土委房地產業(yè)處發(fā)給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一紙通知,內容如下:我委《房地產調控第四周調度會會議紀要》(深規(guī)土會議紀要[2016]246號)已印發(fā)。紀要明確,我委關于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會議紀要[2016]176號中第三條第二款關于限購政策歷史遺留問題必須于2016年12月31日前備案的時限,同意延后至2017年6月30日。
此外,第三條第二款中涉及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款的情形,含直系親屬代付的情況。
也就是說,具備相應購房資格的購房者,在2017年6月30日前,提供規(guī)定的資料,仍可以享受“深八條”之前的政策。
對于購房交易時間,細則約定“以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信息系統(tǒng)網簽購房合同或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的時間為準”,購房資格認定時間以購房交易時間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2月30日發(fā)出的這一則通知,增添了“直系親屬代付”這一個內容。
【相關】兩種情形按原限購政策辦理
一、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網簽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的;
二、未網簽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但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且于201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提供以下三種證明材料之一申請房地產登記或者預售合同備案的:
1.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收款人需為賣方);
2.賣方通過中介機構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還應當提交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委托中介機構代收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協(xié)議書;
3.購房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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