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 2018-11-18 18:06:16
一般情況下職場人士想要辭職,辦個離職手續(xù)就可以了。近日,讓人萬萬想不到的是,為了讓公司領導把字簽了,辭職員工還得先把手機中的同事微信刪掉。
11月17日,距離事情發(fā)生已經4個多月,王先生仍然憤慨不已。7月26日,王先生在就職3年多的保險公司辭職時領導要求他先刪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離職文件上簽字。王先生表示,當時為了盡快辭職,便刪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意識到,公司領導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
對此,王先生的領導寇女士回應,她確實要求王先生刪除微信中的同事,是出于對團隊保護的需要,且并不是強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
▲王先生向四川銀保監(jiān)局投訴后得到的信訪告知書
今年7月26日,因為長期工作壓力大,身體出現了不適,工作了3年多后,王先生向自己所在的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四川分公司區(qū)拓管理部天府展二5處39課課長寇女士提出了辭職,需要寇女士在離職文件上簽字。
王先生說,讓他沒想到的是,寇女士提出了一個“蠻橫無理”的要求,讓他從手機微信中刪除所有同事的賬號,否則不簽字。因為想盡快離職,王先生便按照要求刪了,而對方還特意在他手機上確認,還有遺漏未刪除的賬號,再次刪除后才作罷。
“后來我問了內勤,說沒有這個(離職刪除同事微信)要求。”事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對勁,寇女士怎么能要求自己刪除手機里的同事微信?他認為寇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隱私。于是,王先生多次找到寇女士理論,甚至向四川銀保監(jiān)局籌備組投訴,但都沒有得到妥善解決。
“必須要道歉。”王先生提出,要寇女士公開向自己道歉。
17日中午,紅星新聞記者電話聯系了尚在外地的寇女士,對方表示,確實在王先生提出辭職時讓他刪除或是屏蔽其他同事的微信,但并非是強制要求,而王先生也當即表示“馬上刪”,是征得了對方同意的。“他1米8的小伙子,我1米5多,他不同意,我難道能把他的手機搶過來刪除嗎?”寇女士說,她從王先生手里拿過手機,也只是要求他從主管微信群中退出,并不是再三確認是否全部刪除了(才簽字)。
寇女士解釋說,之所以讓王先生刪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是出于對團隊和公司的保護。“我不知道你清不清楚,我們行業(yè)互相挖墻腳的事有好激烈?”寇女士說,王先生入職3年多,是她一手將王先生帶入行,教他如何簽單、維護客戶,算是王先生的“師傅”,而在保險行業(yè),要培養(yǎng)一個成熟的主管是非常不容易的。
寇女士說,在王先生離職去其他公司前,已經有在發(fā)布其他公司的產品,這對在職同事的心理是有影響的,所以她才要求或者說請求他將同事屏蔽或者刪除??芘勘硎?,她在離職文件上簽字只是一個流程,后續(xù)還需要公司繼續(xù)完善手續(xù),因此,嚴格地說,王先生在離職后迅速到其他公司就職,并沒有走完辭職程序,她也是出于對王先生的保護才沒有糾纏這些問題。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解釋說,微信涉及到個人的通訊權,每個人的通訊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屬于公民的通訊自由權,外人不能任意干預。所以在事件中,要求刪除這件事本身是沒有道理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并不能以此作為員工離職的限制性條件。
至于離職前就在其他公司開始培訓和銷售產品,這種行為很難鑒定。勞動者只能在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之后,才可以和新的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僅僅是參加一些培訓、一些銷售活動,這些是并不被禁止的。如果用工單位認為勞動者辭職后可能會泄露商業(yè)秘密,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或者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才能要求相應賠償。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認為,如果當時在提出要求讓其刪除時,員工是同意的,公司并沒有強迫其刪除微信,那么就不構成侵犯隱私。
至于離職前就在其他公司開始培訓和銷售產品,這種行為也很難叫做違規(guī),如果其一旦在其他公司開始工作,那么原公司一方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不用支付補償,只是說公司有這種權利。
來源:紅星新聞 記者:于遵素 楊星馳(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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