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24 12:00:52
每經編輯 畢陸名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廣東深圳一家公司資深技術經理入職后共遲到36次,被公司解雇。然而,戲劇的一幕出現(xiàn)了,公司稱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勞動合同不在了,簽署勞動合同是事實。對此,該員工以此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34482.76元。法院會支持嗎?一起來看看吧。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于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入職公司,任資深技術經理一職,工作地點為深圳,工資為每月27000元,每年發(fā)放13個月工資。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于某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于某某入職后共遲到36次,因此,解除與于某某的勞動關系。
2019年2月28日,于某某辦理離職手續(xù),公司向其支付了13500元的補償金。
于某某主張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稱其已向于某某發(fā)出勞動合同的電子版,于某某收到后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公司,該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勞動合同不在了,簽署勞動合同是事實。
于某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但該公司未蓋章,也未將勞動合同返還給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于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雙倍工資差額134482.76元。
公司不服以上裁決,于2019年7月12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圖片來源:攝圖網-501528569
一審法院認為,于某某工資每月為27000元,一年發(fā)放13個月工資,其月平均工資為29250元(27000元×13個月÷12個月)。雙方爭議的焦點有:公司應否向于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查明:仲裁中,于某某陳述稱:“被申請人通過微信方式要求申請人入職,申請人從未拒絕提交畢業(yè)證、學位證,申請人已簽訂被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但申請人將勞動合同交回被申請人處后被申請人并未蓋章返還給申請人。”
于某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公司對此也予以確認。雖然公司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原件,但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已予以確認,故公司無需向于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雙倍工資差額134482.76元。
對此,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公司至今未提供其與于某某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于某某在一審時,承認收到公司的電子文檔,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名后交給公司,公司也確認收到了于某某的勞動合同,但于某某提交書面勞動合同后,公司置之不理,在仲裁及一審開庭時均沒有提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件作為證據(jù)出示。從公司的行為可以判斷,公司拒絕與于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公司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于某某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5830元。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于某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公司對此予以確認。公司辯稱因管理問題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據(jù)此,一審認定雙方已經簽訂書面簽訂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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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于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勞動合同原件為由主張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上述于某某陳述的事實,足以證明公司已經履行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故公司未提交勞動合同原件并不影響本院對公司是否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義務的認定。因此,本院對于某某該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過,于某某仍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于某某確認收到公司發(fā)送到勞動合同電子文檔,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后交給了公司,公司亦確認此事實。公司雖因管理不當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但于某某的陳述足以證實公司已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一、二審對于某某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于某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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