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4-01-22 01:02:22
◎朱勇輝表示,這個辦案節(jié)奏本身不違法,因為刑事訴訟法只限定了最長的辦案期限。但是,從他作為辯護律師的辦案經(jīng)歷來看,這個案子的辦案速度確實“顯得過快,非常少見”。
◎應該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guī)定,把這種因控告當?shù)剌^高級別黨政官員而涉嫌誣告陷害罪或者誹謗罪的特殊案件,明確規(guī)定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形之一,當?shù)厮痉C關應予以回避。
每經(jīng)記者 楊煜 每經(jīng)實習記者 于怡朗 每經(jīng)編輯 梁梟
近期,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馬樹山一案在法律界引發(fā)廣泛討論。從馬樹山因舉報當?shù)仡I導干部而被逮捕、起訴,到最高人民檢察院介入,會同河北省檢察機關,指令遷西縣檢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對馬樹山依法撤回起訴,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馬樹山一案快速反轉。
“此案教訓深刻,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都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切實防止此類案件發(fā)生。我們的檢察院是人民的檢察院,必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這一面,確保檢察權為人民行使、讓人民滿意。”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指出。
那么,在這一案件中,有關機構在案件審查中可能存在哪些問題?被舉報人是否通過其職權和影響力干預了案件進程?當事人馬樹山能否申請國家賠償?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司法實踐有哪些啟示?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勇輝律師在接受《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在談追責時,要看辦案機關是由于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偏差而辦錯案件,還是明知當事人馬樹山?jīng)]有犯罪事實而對他批捕和起訴,這兩種是無罪和有罪的追責。
朱勇輝表示,要避免類似情況發(fā)生,一方面,應在避免相關人員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上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另一方面,也要從制度上進一步保證司法機關能夠按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其司法權力。此外,從司法機關內部來講,如何既保證辦案機關本身對案件質量的把控,又避免辦案人員因“長官意志”而不顧法律,這也是需要考慮的地方。
2024年1月2日,年逾75歲的遷西縣退休干部馬樹山因通過郵寄信件給河北省、唐山市及遷西縣黨政領導干部,反映、舉報現(xiàn)任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等人用人、城市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而被遷西縣檢察院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公訴。
據(jù)媒體報道,遷西縣公安局是以馬樹山涉嫌誣告陷害罪,向遷西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但在遷西縣檢察院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公訴時,馬樹山的“罪名”已增加到兩項:其一,誣告陷害罪;其二,誹謗罪。
隨后,該案引起最高檢高度重視,專門派出院領導前往河北指導案件辦理;會同河北省檢察機關,在審查核實的基礎上,指令遷西縣檢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對馬樹山依法撤回起訴,并將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
朱勇輝表示:“不存在犯罪事實”存在多種解讀的可能,第一,可能是指當事人有控告行為,但反映的信息都是真實的,無論是誣告陷害罪還是誹謗罪,其前提都是捏造不存在的虛假事實,如果有關機關迅速查明了馬樹山舉報屬實,那就不存在犯罪事實;第二,可能是指當事人“既告了,告的也不屬實(或待查)。”朱勇輝認為,馬樹山?jīng)]有使他人無端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故意,只是對控告信息掌握不全或者個人認識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馬樹山“錯告了”,從定性上也不構成犯罪,那也就不存在犯罪事實。
朱勇輝表示,在檢察機關對馬樹山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后,當事人可根據(jù)不起訴決定的具體情況來看是否具備申請國家賠償?shù)臈l件。對于不起訴,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四種形式,即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每一種不起訴在國家賠償法里對應的情況不太一樣。如果當事人具備申請條件,可以對他在被逮捕期間的羈押時間申請國家賠償,即在刑事司法活動中人身受到損害,申請國家賠償。
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座談會,會上,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特別提到了馬樹山一案。
應勇表示,檢察機關履職辦案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決不能出現(xiàn)沒有犯罪事實予以逮捕、起訴的案件。對檢察機關在此案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強制措施適用、監(jiān)督履職等方面存在的嚴重問題,要在查清事實、準確定責的基礎上,按照司法責任制規(guī)定,嚴肅追責。
對此,朱勇輝認為,在談追責時,要看辦案機關是由于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偏差而辦錯案件,還是此前明知當事人馬樹山?jīng)]有犯罪事實卻對他批捕和起訴,這兩種是無罪和有罪的追責。
如果僅僅是辦案人員因為業(yè)務不精、法律認識錯誤等業(yè)務水平上的問題,那應該依法依規(guī)依紀追究責任。但是,如果是明知當事人不構成犯罪還去批捕起訴,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關于本案的追責人員范圍,首先案件的偵查人員和審查起訴人員有可能涉及相應責任,其次辦案機關的相關領導如果錯誤指揮,根據(jù)具體情況也可能被追究責任,此外,被馬樹山控告的人如果對案件的辦理存在不當干預,也必須被追責。當然,本案具體是什么情況,對各責任人追究何種責任,還得以調查組最后查清的事實來進行認定。
另一個引起廣泛討論的問題在于該案件的辦案節(jié)奏之快。據(jù)媒體報道,僅用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完成了偵查和起訴。
對此,朱勇輝表示,這個辦案節(jié)奏本身不違法,因為刑事訴訟法只限定了最長的辦案期限,并沒有限定最短的辦案期限,因此不能從直接違法的角度來評判這個辦案速度。但是,從他作為辯護律師的辦案經(jīng)歷來看,這個案子的辦案速度確實“顯得過快,非常少見”,“這里面到底有什么原因,是否受到不當干預甚至非法推進,現(xiàn)在還沒有更多的事實依據(jù),目前只能說似乎是一種不太正常的辦案節(jié)奏,有待官方調查以后再通過進一步的事實來說明問題。”
朱勇輝表示,要避免類似情況發(fā)生,一方面,應在避免相關人員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上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另一方面,也要從制度上進一步保證司法機關能夠按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其司法權力。此外,從司法機關內部來講,如何既保證辦案機關本身對案件質量的把控,又避免辦案人員因“長官意志”而不顧法律,這也是需要考慮的地方。
從具體措施來看,朱勇輝指出,司法機關和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客觀上可能會受制于一些法外因素干擾,他建議在回避問題的制度建設上或可做一些更明確的規(guī)定。
目前,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都應當自行回避。不過,朱勇輝指出,這一規(guī)定是兜底條款,實踐中往往因規(guī)定不明確而不被適用。
在馬樹山一案中,當?shù)毓矙C關、檢察機關和縣委書記之間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如果要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實際上很難明確地講他們之間有什么“關系”,這種“關系”是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但從社會現(xiàn)實和生活經(jīng)驗來講,顯然公眾都會認為這種機關之間存在相互影響的關系,盡管不是直接管理和指揮的關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辯護人引用該條款要求當?shù)氐霓k案人員和司法機關回避,一些辦案機關則往往以“這種關系不足以或者不能夠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為由,拒絕辯護人、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
因此,朱勇輝建議,應該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guī)定,把這種因控告當?shù)剌^高級別黨政官員而涉嫌誣告陷害罪或者誹謗罪的特殊案件,明確規(guī)定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形之一,當?shù)厮痉C關應予以回避。
也就是說,對于公民控告本地一定級別的官員犯罪,因控告行為而涉嫌誣告陷害罪、誹謗罪時,對于該控告人涉嫌犯罪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應當移交被控告人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方司法機關辦理,這也許能從一定程度上避免類似馬樹山案件再次發(fā)生。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8767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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